某企业申请一种注射溶液,首次展开人体临床试验。该企业用12周ASAPprime®研究建立关于“冷藏储存条件下化学降解物形成”的ASAP模型。申请企业在向荷兰、德国和英国提交申请时,仅用该ASAP模型说明12个月复验期的合理性,而未提供任何其它数据。荷兰药监局同意了该复验期,未提出任何质疑。德国批准6个月的复检期,而非申请的12个月复检期。英国要求提供传统稳定性数据以支持12个月复检期的申请。申请人在评审期内提供了传统稳定性数据(包括1个月、3个月冷藏及加速数据)以支持其申请的12个月使用稳定性,这些数据与ASAP模型吻合得非常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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